探讨输入关键词构成商标侵权案例及其法律后果
1、以百度输入法检索为代表的互联网信息查询系统。
2、多城搜索引擎的“搜寻平台”。
3、目前市面上的大部分应用程序和运营商,都提供了查询服务。
4、业内知名的一些机构及各种信息发布平台。
这就是为什么这几年我们已经把上述的一些搜索引擎之类的检索方式纳入侵权范围,而不考虑和是否有相应的后续动作。原因是因为对此我们不可能知道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至少需要有“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信息收集和加工”这两个方面的能力,为后续维权做铺垫。
三、知之懂之,要有策划实力
如果说像搜索引擎那样,目前所搜集到的相关检索内容,现在还是沿用传统媒体,直接导入到搜索引擎的“推广”模式,必然是在时代的大背景之下,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从“百度百科”的提出来看,这些带有营销性质的“营销”广告信息,是不能被用户检索到的。
对于这样的“相关搜索”,在国内很早就存在了。如果我们能够巧妙的借鉴,挖掘出一个很有意思的角度,适当加入到某一类的新词汇之中,就能收获更多的流量。
1、增加搜索引擎检索的广度
(1)与搜索引擎的相关性
搜索引擎的信息是在不断变化的。例如,用户每天搜索一个关键词,但我们检索的主要信息其实来自于网站或其他地方的资讯,那些与我们搜索“关键词”相关的搜索结果,都是通过搜索引擎检索而来的,那么我们就必须争取着提升这个搜索引擎的检索量,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信息检索服务。
(2)和搜索引擎之间的相关性
对于搜索引擎来说,和互联网相比,它所追求的“页面丰富度”与“页面丰富度”并不仅仅是用户搜索一个关键词,实际上,搜索引擎,包括网民和搜索引擎都在思考怎样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信息检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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